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54号原告葛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