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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无业。2007年9月2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1年5月1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2年8月9日因嫖娼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4月7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某在其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建设新村18幢2单元202室家里,容留王某、尚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同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方某再次在上述家里,容留王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2015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建设新村西大门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尚某、王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计3人次,其行为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方某曾多次因吸毒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涉毒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汪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