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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谢寒松,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