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谢寒松,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