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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与李庆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李庆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负责人程书芳,经理地址沙河市。被申请人李庆虎,男,汉族,1957年12月11日生,住沙河市留村乡。申请人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与被申请人李庆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庆虎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庆虎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