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吉庆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58-2号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吉庆,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许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吉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吉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