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安陆民执字第00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林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民执字第00594-1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刘强。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强应于2014年10月30日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由于刘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强所欠外债众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宝鸿审判员 沈 杰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