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窦某与郭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郭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窦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郭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诉被告郭某(郭树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立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