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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常熟华利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常熟华利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民安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锦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华利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西区(翁家庄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万雪莲。原告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华利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19元,但原告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能按时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