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袁庭贵与赵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庭贵,赵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35号原告:袁庭贵,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增平,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加娟,个体工商户。原告袁庭贵诉被告赵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开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庭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增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加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庭贵诉称:原、被告有电子业务往来,截止到2013年11月16日,被告累欠原告货款22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当年年底还清欠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3000元欠款,余款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9000元。袁庭贵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9000元。赵加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解电容器,截止到2013年11月16日,被告累欠原告货款22000元,由被告当场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偿还了3000元欠款,余款一直未清偿,故诉至本院,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一张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应当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好合作过程中的矛盾。本案中,赵加娟既已出具欠条,即应及时全面履行欠条内容。现因赵加娟的违约行为导致诉讼,袁庭贵又凭欠条向本院主张权利,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加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袁庭贵货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赵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代文附处理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