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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周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张久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