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瑞强诉河南龙威实业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强,河南龙威实业公司,李国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刘瑞强,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月24日,住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港湖村。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男,河南省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朝锋,男,河南省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龙威实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18428-1。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八一路184号裕华商城2单元204号。法定代表人魏新明,任经理职务。被告李国堂,男,汉族,出生于1950年7月6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许时箐,男,河南省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二被告共同代理人。原告刘瑞强与被告河南龙威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龙威公司)、李国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年4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刘瑞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景建标、郭朝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时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龙威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龙威公司在南召县城郊乡东庄村的庙宇古建工程。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2014年10月13日,被告李国堂将原告的鄂B5CF**号车辆扣押于施工工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的鄂B5CF**号车辆,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告与被告龙威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一份,证实被告李国堂是被告龙威公司在该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3、关于被告龙威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一份,证实被告龙威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4、鄂B5CF**号车辆的行驶证一份,证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5、照片2张,证实被告扣押原告车辆的情况。6、2015年1月26日南召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扣押原告车辆的情况属实。被告龙威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原告之间系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本公司未扣押原告的车辆。鄂B5CF**车辆的钥匙仍在原告手里,由原告控制,不存在扣押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龙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李国堂的答辩意见同被告龙威公司的辩称意见。被告李国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鄂B5CF**号车辆停车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并对在场人沙兆敏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实看车人沙兆敏受雇于被告李国堂,言明未经李国堂许可,不得开走鄂B5CF**号车辆。经庭审质证,被告龙威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均无异议。对证据5、6有异议,认为证据5缺乏出处,不能证明被告扣押车辆的事实;认为证据6没有情况说明人的签名,同样不能证明被告扣押车辆的事实。被告李国堂的质证意见同被告龙威公司的质证意见。原告与二被告对本院的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均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依法确认其证明力。二被告虽对原告证据5、6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依法确认其证明力。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各方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15日,原告刘瑞强与被告龙威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龙威公司在南召县城郊乡东庄村开发建设寺院一处,由原告刘瑞强承建,被告李国堂是该建设项目的负责人。2014年10月13日,在该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被告李国堂将原告所有的鄂B5CF**号车辆扣押于该项目工地,并交由沙兆敏等二人看管。原告经讨要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原告刘瑞强是鄂B5CF**号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被告李国堂擅自扣押原告刘瑞强所有的鄂B5CF**号车辆应予返还。原告诉被告龙威公司扣押鄂B5CF**号车辆,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李国堂辩称未扣押鄂B5CF**号车辆,与事实不符,故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瑞强所有的鄂B5CF**号车辆一台。二、驳回原告刘瑞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国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豪审判员 王亚标审判员 郝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褚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