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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孙睿,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良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睿和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办理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6年5月生一女孩朱某乙,现年满18周岁并参加工作。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沾染不良恶习,其收入不仅不能用于家庭生活,相反在外负债,一度债权人上门催债,使家人不能正常生活,原告出于女儿成长考虑,原谅了被告,并帮助被告清偿债务,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表示予以悔改。但是,被告并未有所悔改,依然在外举债挥霍。2012年上半年,被告留给原告一份书信,称其在外负债较多无力偿还,出于避债考虑离家出走,自此,被告杳无音信。2014年上半年,原告曾经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婚约关系,经贵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在此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朱某甲辩称,现在女儿已经大了,我想把婚姻维持下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一女孩朱某乙,现已参加工作。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因被告沉迷于购买彩票,负债较多,双方产生矛盾,在亲友的劝说之下,双方于2002年4月22日曾达成调解书,约定:“双方以家庭为重,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以诚相待,不得以以前的短处相互挖苦;2002年前所欠大小债务必须一一罗列清楚,讲明原因,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之后,均不得私自在外亏欠他人债务;不得借上班名义夜不归宿,进行其他不利于家庭的各种活动;两人工资领取后,均交由戴某统一支配,剩余部分用于其他正常开支或存储”等内容,至2012年4月被告又因购买彩票,亏欠债务而外出,双方再次发生矛盾。2014年6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此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告携女儿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组合家具一套、海尔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其中洗衣机已损坏。婚后添置的财产有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冰箱各一台、爱玛电瓶车一辆。上述财产除组合家具一套和损坏的洗衣机在被告处外,其余均在原告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调解书、被告给原告及女儿朱某乙的信函复印件、(2014)扬开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沉迷于购买彩票,负债较多,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原告的婚前财产仍应归其所有;至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女儿与原告生活在一起,这些财产目前又均由原告使用,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该财产归原告所有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原告的婚前财产组合家具一套、海尔电视机、洗衣机(已损坏)各一台,仍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冰箱各一台、爱玛电瓶车一辆归原告所有;三、离婚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和债务仍由各自负责清理;四、离婚后,原告的居住问题由其自行解决。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