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李某,住定州市。��告杨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党红欣审 判 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