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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冯碧与林鸿飞与张小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碧,林鸿飞,张小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96-1号申请人冯碧。被申请人林鸿飞。被申请人张小皇。申请人冯碧因与被申请人林鸿飞、张小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鸿飞名下位于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三西路南侧XXXX园X号楼X、X、X、X号铺面及被申请人张小皇名下位于海口市紫荆路XX号XX花园X区车位XXX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查封。申请人杨旭彪提供其持有的海南百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鸿飞名下位于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三西路南侧XXXX园X楼X、X、X、X号铺面;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小皇名下位于海口市紫荆路XX号XX花园X区车位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