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卫林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卫林,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于绥宁县长铺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6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任申,湖南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卫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茂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新梅、人民陪审员肖盛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敏担任记录。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甜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卫林及其辩护人刘任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胡卫林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绥宁县城多次贩卖冰毒。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卫林在绥宁县电影院附近的打渔场内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杨某某甲,非法获取毒资100元。2、2015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胡卫林在绥宁县万家坪大桥旁的农业银行门口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杨某某甲,非法获取毒资180元。3、2015年2月7日21时,被告人胡卫林在绥宁县金鑫宾馆568房间内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向某某,非法获取毒资100元。4、2015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胡卫林在绥宁县机械厂附近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甲,非法获取毒资200元。5、2015年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胡卫林在绥宁县航空母舰网吧门口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甲,非法获取毒资2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胡卫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甲、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胡卫林的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以被告人胡卫林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卫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刘任申提出:起诉书指控胡卫林贩卖毒品的证据单一,且胡卫林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应不予采信;起诉书指控胡卫林贩卖毒品给杨某某甲,杨某某甲的陈述与胡卫林供述的交易毒品的时间不一致,且相互矛盾;起诉书指控胡卫林贩卖毒品给向某某,胡卫林仅仅是帮向某某代购毒品吸食,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总之,本案中的毒品来源没有查清,交易毒品的数量也没有查清,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胡卫林无罪。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胡卫林在绥宁县城长铺镇先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杨某某甲、向某某、王某甲等人。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胡卫林在县电影院附近的打渔场内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杨某某甲,得赃款100元。2、2015年2月6日12时许,胡卫林接到吸毒人员杨某某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县城万家坪大桥旁的农业银行门口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杨某某甲,得赃款180元。3、2015年2月7日21时,胡卫林接到吸毒人员向某某购买毒品的信息后,在县城“金鑫宾馆”568房间内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向某某,得赃款100元。4、2015年2月18日18时许,胡卫林接到吸毒人员王某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县机械厂附近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甲,得赃款200元。5、2015年2月23日4时许,胡卫林接到王某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县城电影院“航空母舰网吧”门口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甲,得赃款200元。综上,被告人胡卫林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甲等三人共五次,得赃款78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杨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系吸毒人员,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他在电影院马昌军的打渔场内上分(从事收钱),胡卫林在打渔,胡卫林输了钱准备回家时,他向胡卫林买了一小包冰毒,他付给了胡卫林100元。同年2月上旬一天,他用手机1584293****拨打胡卫林的手机1823068****,向胡卫林买冰毒,胡卫林约他到县城万家坪大桥旁的农业银行门口等,几分钟后胡卫林骑了一台摩托车来了,给了他一小包子冰毒,要200元,他当时只有180元,就付给了胡卫林180元,然后他到宾馆里吸食了。同时还证明,排列整齐编号为1—12不同男性的彩色像片中,杨某某甲指出6号像片的男子,系贩卖毒品给他的胡卫林。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系吸毒人员,2015年2月7日下午,他和乐安乡的毒友“唐老鸭”在县城“金鑫宾馆”568房间内玩,晚上九点左右,“唐老鸭”毒瘾发作,找不到毒品,“唐老鸭”要他帮忙联系毒品,他发信息给胡卫林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约半个小时后,胡卫林带了一小包冰毒来到“金鑫宾馆”568房间里,因他当时没现金,就让胡卫林拿他的农行卡去取钱,第二天胡卫林退卡给他后,他到农行去查看,胡卫林还多取了他的现金50元,为此他还发信息骂了胡卫林。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系吸毒人员,共向胡卫林购买了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2月18日晚上六点多,他和邻居王某乙想买毒品,就用手机1587393****拨打胡卫林的手机1823068****,向胡卫林买冰毒,胡卫林约他到县机械厂的巷子口等。几分钟后胡卫林走路来了,王某乙给了他200元,胡卫林给了他一小包子冰毒,要200元,他将王某乙给的200元就付给了胡卫林,之后他和王某乙到县城“天天假日”宾馆305房吸食了。第二次是同年2月23日凌晨四点,他和其老表卢安银住在县城“天天假日”宾馆205房,他打胡卫林电话要买毒品,胡卫林在县城电影院“航空母舰网吧”门口贩卖了1小包冰毒给他,他付款200元。他回到宾馆和卢安银一起吸食了。同时还证明,排列整齐编号为1—12不同男性的彩色像片中,王某甲指出6号像片的男子,系贩卖二次毒品给他的胡卫林。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饭后,王某甲喊他去开房洗澡,开车到县民族小学路口时,王某甲打电话给一个叫“卫哥”的人购买毒品,“卫哥”要他们到县机械厂与农机公司的巷子口等,几分钟后,一个瘦高、留着分头的男子走来,王某甲跟他要了200元,王某甲下车找“卫哥”买了一小袋冰毒,之后他和王某甲到县城“天天假日”宾馆305房吸食了。同时还证明,排列整齐编号为1—12不同男性的彩色像片中,王某乙指出6号像片的男子,系贩卖毒品给王某甲的胡卫林。5、被告人胡卫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系吸毒人员,为了以贩养吸,一般是吸毒人员打他的电话求购冰毒,他就打电话给谢建辉,从谢建辉的手中购买后再卖给吸毒的人;2015年1月下旬还是2月上旬一天,他在马昌军的打渔场玩,输完分后他准备离开,在渔场做事的杨某某甲向他购买了100元的冰毒。同年2月18日下午四点左右,杨某某甲用手机打电话找他买冰毒,他就到县电影院“航空母舰网吧”找杨某某甲要了100元,尔后他发短信给谢建辉,向谢建辉求购冰毒,他从谢建辉手中购买到冰毒后就按事先约定的地方将冰毒交给了杨某某甲;同年2月7日21时许,向某某发信息给他,要他送冰毒到县城“金鑫宾馆”568房间去,后来他将一小包冰毒送到向某某的房间,向某某没现金,就将一张农行卡给他去取,双方讲好是100元,但他多取了50元,第二天向某某还骂他不讲义气;同年2月18日晚,他接到王某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县机械厂巷子口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甲,得款200元;同年2月23日晚,他又接到王某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县城电影院“航空母舰网吧”门口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甲,得款200元。6、绥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胡卫林的情况说明,证实抓获胡卫林的经过及时间。7、手机通讯记录详单证明,2015年1月初至2月底,胡卫林的手机1823068****与吸毒人员杨某某甲的手机1584293****、向某某的手机1577404****、王某甲的手机1587393****通话与短信联系的情况。8、被告人胡卫林的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卫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卫林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卫林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属犯罪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胡卫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刘任申提出,本案中的毒品来源没有查清,交易毒品的数量也没有查清,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宣告被告人胡卫林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公诉机关对胡卫林的指控,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杨某某甲、向某某、王某甲的陈述予以证明,吸毒人员的证言能排除合理怀疑,足以采信。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卫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茂清审 判 员 陈新梅人民陪审员 肖盛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