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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秦桂兰、于劲松等与李后民、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兰,于劲松,于莉,于雷,李后民,李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553号原告秦桂兰,居民。原告于劲松,居民。原告于莉,居民。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于雷,工人。原告于雷,工人。被告李后民,医生。被告李楠(曾用名李君、李后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兰、于雷、于劲松、于莉诉被告李后民、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桂兰、于雷、于劲松、于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