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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相要与郑细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相要,郑细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02号原告:黄相要。委托代理人:夏晓花。被告:郑细开。委托代理人:王文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相要与被告郑细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相要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相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相要负担。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