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与漳州市圣枫实业有限公司、林小卿、张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漳州市圣枫实业有限公司,林小卿,张耀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8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住所地漳州市。委托代理人许菲玲,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职员,住所地漳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春亮,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职员,住所地漳州市。被告漳州市圣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被告林小卿,女,汉族,住漳州市。被告张耀辉,男,汉族,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诉被告漳州市圣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小卿、被告张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漳州市圣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房地产,;(2)帕萨特牌XXXXX小型轿车,车牌XXXX号一部;(3)被告林小卿、被告张耀辉所有的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房产;(4)被告林小卿所有的轿车,车牌号XX**。原告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生效裁判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漳州市圣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房地产的抵押登记及买卖等过户手续。二、冻结被告漳州市圣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闽X**号小型轿车的抵押登记及买卖等过户手续。三、冻结被告林小卿、被告张耀辉所有的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房产抵押登记及买卖等过���手续。四、冻结被告林小卿所有的XXXX小型轿车的抵押登记及买卖等过户手续。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海宝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陈豫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