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二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明才等与白彦平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明才,赵志良,李文忠,刘鸿泽,王娟,张国森,谢志国,刘占荣,马清喜,冯钟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二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明才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志良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文忠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鸿泽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娟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国森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志国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占荣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清喜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钟上诉人马明才等十人诉临夏市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州建材公司)及白彦平等十五人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明才等十人上诉称:1、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以企业个别股东涉嫌犯罪,上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2、一审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本案起诉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但一审裁定却在2015年4月9日作出,违反了七日立案的规定。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明才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被告河州建材公司按照公司资产分配方案给马明才等人分配资金、要求确认马明才等人的股权、按照出资数额按比例依法分配公司资产及要求被告白彦平等人停止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等。马明才等人的起诉与临夏市公安局正在立案侦查的河州建材公司董事长冯钟涉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报告一案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以临夏市公安局正在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上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对马明才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依据不足。马明才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