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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覃军与谢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军,谢进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20号原告覃军,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谢进生,成年。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覃军诉被告谢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军负担。审判员  曾昭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