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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邓洪超与兴文县蜀河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超,兴文县蜀河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邓洪超,男,生于1952年4月,汉族,住兴文县。被执行人兴文县蜀河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法定代表人王正荣,董事长。执行担保人王正荣,男,1968年2月出生,住兴文县。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洪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并经案外人王正荣出具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