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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郑国礼与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国礼,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国礼,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平,男。上诉人郑国礼因与被上诉人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平原审中诉称,201O年2月13日,郑国礼欠原告现金18000元,并向原告出据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郑国礼于20l2年1月14日还款10000元给原告马平,下欠8O00元未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偿还,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于前几天再次电话联系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托。鉴于被告不讲诚信,欠债不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款8000元及其利息。郑国礼在原审中未答辩。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2月l3日,郑国礼欠马平现金18000元,并向马平出据欠条,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后经马平多次催要,郑国礼于2012年1月14日还款10000元,下欠8000元未还,之后马平多次向郑国礼催要,郑国礼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故马平诉至法院,要求郑国礼还款8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郑国礼借马平现金,有郑国礼给马平出据的借款条据为证,马平要求郑国礼偿还借款8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马平、郑国礼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马平要求郑国礼偿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马平所诉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郑国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马平欠款8000元;二、驳回马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郑国礼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O元,由郑国礼承担。上诉人郑国礼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保护。被上诉人马平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上诉人郑国礼在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审理期间,其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实马平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郑国礼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审理。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国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绍兰审判员  涂晶晶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