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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行非审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盛旺娣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盛旺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行非审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维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盛旺娣。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盛旺娣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蔡工商处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蔡工商处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蔡工商处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市蔡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蔡工商处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桂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