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菜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建平与万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62号原告马建平,男,1969年1月1日生。被告万艳艳,女,1989年9月12日生。原告马建平诉被告万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被告万艳艳因资金紧张,家里有急事用钱,分多次以1000元、100元、600元不等数额向原告借款合计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借了原告2000元属实,我在原告卖卫浴的店里打工,我与原告口头约定每月1日给我发工资,但没有商量具体工资数额,并口头约定按照我销售货物金额的5%给我提成,但原告实际中没有按约定履行。原告给我支付了2015年1月、2月份的工资,3月份我以借的方式预支了我的工资2000元,后在原告的要求下,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我于4月6日以后就再没有去原告的店里打工。现我可以偿还原告2000元的借款,但是要求原告支付我3月份及4月份1—6日的工资。经审理查明:被告万艳艳在原告马建平经营的卖卫浴的店里打工。2015年4月,被告以数额不等的方式几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原告未支付工资为由未偿还。2015年5月11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被告同意偿还借款但要求原告先支付其工资,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先支付其未领取的工资再偿还原告借款的辩称,因双方的劳务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另案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艳艳偿还原告马建平借款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