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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罗执字第1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宝泰水泥有限公司,临沂市元生铸冶有限公司,临沂昌华纸品有限公司,李洪青,季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1107-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山东宝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得广。被执行人临沂市元生铸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军。被执行人临沂昌华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昌。被执行人李洪青。被执行人季坤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元生铸冶有限公司在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元生铸冶有限公司在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股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