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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保字第29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玉强与王燕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29327号申请人王玉强,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燕茹,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申请人王玉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燕茹名下价值21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王玉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范晋生名下位于xxx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燕茹名下价值二百一十四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王玉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