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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建华、姜化锋与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姜化锋,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078-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自由职业者。申请执行人姜化锋,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千间十二段4-1-503号。法定代表人郑晓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建华、姜化锋与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执字第10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