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柴青芬与柴建中、张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青芬,柴建中,张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柴青芬。被告柴建中。被告张小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青芬与柴建中、张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增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华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