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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柴青芬与柴建中、张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青芬,柴建中,张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柴青芬。被告柴建中。被告张小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青芬与柴建中、张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增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华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