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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治军与陶云俊、季益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治军,陶云俊,季益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治军。委托代理人:赵艳,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云俊。委托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季益枝。上诉人郭治军因与被上诉人陶云俊、原审被告季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治军的委托代理人赵艳、被上诉人陶云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大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季益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邓 侠审 判 员 孙 俊代理审判员 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