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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亳州市药材总公司新特药公司与涡阳县楚店镇卫生院、涡阳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药材总公司新特药公司,涡阳县楚店镇卫生院,涡阳县中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73号原告亳州市药材总公司新特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与站前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申平。委托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楚店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楚店街。法定代表人孙艳华,院长。委托代理人邱珍,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闸北路。组织机构代码:48594686-4。法定代表人吴东昆,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力、彭奇,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亳州市药材总公司新特药公司诉被告涡阳县楚店镇卫生院、涡阳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从春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