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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魏学玲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魏学玲,从怀兰,张丽,魏喆,魏来,赵善喜,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学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从怀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来。被申请人魏喆、魏来法定代理人:张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善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再审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学玲、从怀兰、张丽、魏喆、魏来、赵善喜、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3)新民初字第5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其锁审 判 员  郇宜瑕人民陪审员  陈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米成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