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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宗保与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保,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李宗保,男,1950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贺昌昌,董事长。原告李宗保与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宗保诉称,2014年9月12日,原告与西安鑫涌矿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西安鑫涌矿业有限公司1000000元,期限3个月,年利率19.2%。同时,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为西安鑫涌矿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日,原告项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后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每月16000元。合同到期,西安鑫涌矿业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85000元,剩余815000元至今未付。现提起诉讼,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15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3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要求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自2014年12月13日至实际还款日的违约金;要求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2015年4月23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对本案被告山西昌运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嫌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宗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退还原告李宗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吉 莉人民陪审员  靳存仁人民陪审员  马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