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丁涛与段玉英、李斌、李慧然、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涛,段玉英,李斌,李慧然,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00291-1号申请执行人:丁涛,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玉英,女,195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斌,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慧然,女,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建,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丁涛与段玉英、李斌、李慧然、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岳历提出执行异议,经听证后,其依法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另经调查被执行人段玉英、李斌、李慧然、李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