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溆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黄某,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低庄镇连山村**组。委托代理人向东,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怀化市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低庄镇镇南居委会。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建林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张茜担任记录,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14年4月27日,被告张某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7日,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分计算逾期利息,并按千分之二计算日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黄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张某向原告黄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张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认定。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之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4月27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黄某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7日,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按千分之二计算日违约金,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未归还借款。2015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黄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条系书证原件,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张某理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18133.3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如未按上述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