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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成碧与赵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碧,赵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550号原告张成碧,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委托代理人丁雄飞,重庆市万州区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赵云,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碧诉被告赵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碧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碧撤回对被告赵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成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