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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恢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杜学才与王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才,王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恢字第137号申请人杜学才。被执行人王偃。杜学才申请执行王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学才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偃履行案款1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