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先臣与李继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臣,李继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刘先臣,男。被告:李继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臣诉被告李继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先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先臣负担。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桂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