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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先臣与李继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臣,李继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刘先臣,男。被告:李继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臣诉被告李继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先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先臣负担。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桂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