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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洺州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学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