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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建昌、王美兰与龙海市港尾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漳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昌,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兰,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溪泉,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港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梅市村。法定代表人曾润伍,镇长。委托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昌、王美兰因诉被上诉人龙海市港尾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昌、王美兰以其与被上诉人已就其二幢房屋及附属物、被拆房屋屋内物品损失等补偿达成协议,共计补偿款265万元整,继续本案诉讼已无实质意义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昌、王美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建昌、王美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盖华丽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王炜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雪贞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