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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天津董元电子有限公司与王小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董元电子有限公司,王小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701号原告天津董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正营工业园区火炬路4号。法定代表人文炯赞,董事长。被告王小龙。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董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董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梓璇速录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