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一×与马二×、马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马二×,马三×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马一×。被告马二×,无职业。被告马三×。原告马一×与被告马二×、马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纯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一×,被告马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一×诉称,我与二被告系父子女关系,妻子陈慧敏已故,我自2010年在养老院生活至今,现因患多种疾病需人照顾,故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马二×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今后不再承担原告的其他费用。被告马三×未出庭。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妻陈慧敏已故,其夫妇共生育两个子女,即被告马二×、马三×。原告每月有退休金2500余元供其生活,但因年迈患病,行动不便,又无自己住房,故于2010年住入养老院,每月基本费用1800元。多年来,被告马二×、马三×也对原告履行了不同的基本赡养义务。现原告以诉称事实和理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马二×、马三×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审理中,被告马二×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表示今后不再承担原告的其他费用。被告马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马二×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现已年迈患病,行动不便,理赋予其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被告马二×、马三×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应据情给付原告赡养费,以此确保原告的老年合法权益。被告马二×同意原告要求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的意思表示明确,本院依法照准,但其所述今后不再承担原告的其他费用的问题,因原告尚未主张,以及今后主张的费用是否合理都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考虑,故本院对于被告马二×今后不再承担原告其他费用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马三×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出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2015年5月始,被告马二×、马三×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马一×赡养费500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二×、马三×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