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4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珊珊��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了622530369182527号信用卡并陆续消费、取现透支使用。截至案发,李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15964.86元。发卡银行自2014年10月起多次向李某某进行催收,李某某拒不还款。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23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证人陶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凌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