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濉刑初字第0021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自2015年3月起,在濉溪县淮海路海通百货负一楼其经营的电玩城内,以营利为目的放置可供6人操作的捕鱼机、可供8人操作的娃娃机各一台供社会人员参赌,非法获利3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4月28日,濉溪县公安局现场将陈某抓获,当场扣押捕鱼机、娃娃机各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十人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两台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会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