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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闫某某,女,1985年9月3日生。被告闫某甲,男,1988年11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