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蔡建新绑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870号罪犯蔡建新,又名邵增利,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5)霸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建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建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蔡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