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闵行初字第90号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志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华,镇长。委托代理人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 云审 判 员 刘新慧人民陪审员 李越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敏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