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怀央与訾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怀央,訾会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04号原告黄怀央,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被告訾会东,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怀央诉被告訾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怀央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怀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黄怀央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平代理审判员 梁会刚人民陪审员 王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