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李燕荣、李永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李燕荣,李永营,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36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鲁敏。委托代理人过勤、陈雨,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荣,女,汉族。被告李永营,男,汉族。被告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180-2号。法定代表人杜平生。委托代理人杜晨明,女,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被告李燕荣、李永营、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交通银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交通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10元,由交通银行负担。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