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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下称潮阳农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大印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印象公司)、郑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广东大印象(集团)有限公司,郑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中山中路恒通花园第14幢103、203、303-306房。负责人黄伟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雄,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大印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陇田大印象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郑定平。被执行人郑定平,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号*幢****房,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5********。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下称潮阳农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大印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印象公司)、郑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汕濠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潮阳农行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大印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76400.51元,利息1295728.81元(暂计至2013年6月20日);2、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大印象公司为大印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物;3、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郑定平为大印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物;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大印象公司、郑定平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潮阳农行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月9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2014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潮阳农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月18日恢复执行,又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潮阳农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印象公司、郑定平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大印象公司、郑定平没有履行。经查,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印象公司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乌石村广东大印象(集团)有限公司DE栋工业楼首层、综合办公楼二层、综合办公楼三、四层、综合办公楼首层、DE栋工业楼二层、DE栋工业楼三层、DE栋工业楼四层、DE栋工业楼五层、DE栋工业楼六层、车库的房地产;被执行人郑定平址于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06号国际商业大厦1幢2108号房、2203号房,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3号利鸿基中心大厦3幢2101房全套、2102房全套、2103房全套、2104房全套、2105房全套、2108房全套、2109房全套、2110房全套,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3号利鸿基中心大厦写字楼2201,2202号房两套、2203,2204号房两套、2205,2206,2207号房三套、2208号房全套、2209号房全套、2210,2211,2212号房三套,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3号2幢2701号房全套、2702号房全套的房地产。2014年6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郑定平上述18套房地产,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被执行人郑定平上述18套房地产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8月28日、10月16日、11月20日经四次公开拍卖,其中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06号国际商业大厦1幢2108号房,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3号利鸿基中心大厦3幢2102房全套、2103房全套,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3号利鸿基中心大厦写字楼2201,2202号房两套、2203,2204号房两套、2205,2206,2207号房三套、2208号房全套、2209号房全套、2210,2211,2212号房三套,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3号2幢2701号房全套、2702号房全套的房地产于2014年11月20日经拍卖成交,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7191840元,扣除评估费25750元、房地产销售税及个人所得税627272.28元、执行费60095元后,余款人民币6478722.7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潮阳农行领取;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06号国际商业大厦1幢2203号房,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3号利鸿基中心大厦3幢2101房全套、2104房全套、2105房全套、2108房全套、2109房全套、2110房全套的房地产流拍。因被执行人郑定平上述尚未拍卖成交的房地产的评估报告已经超过基准日一年,故本院委托原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地产予以重新评估。本院已按新的评估价作为起拍价,继续委托拍卖被执行人郑定平上述尚未拍卖成交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潮阳农行表示由于上述房地产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房地产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潮阳农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