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臧运莲与张京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运莲,张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臧运莲,女,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京华,男,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了交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008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树立 关注公众号“”